農村集體土地使用細則是什麼

一.《土地管理法》規定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細則是什麼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於非農建設”。

《土地管理法》第43條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可見,農村土地可以出租用於農業建設,不能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土地出租是有條件限制的。

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年8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透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透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爲;單位和個人擅自透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爲,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農村集體土地使用細則是什麼,視《土地管理法》和地方省份的有關規定來具體實施。總體而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受限制的,土地所有權不得出讓、抓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民以食爲天,土地是我們糧食耕作的重要基地,也是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所在,合理規範利用土地,嚴格遵守農村集體土地使用細則,華夏子孫才能在這片黃土上薪火相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