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規定有哪些?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規定有哪些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規定有哪些?

1,可以辦理宅基地使用證,不能辦理房產證。因爲,農村土地使用權不能買賣和對外轉讓,且房屋登記指的是在國有土地上所建的房屋;被當事人採納則獲得懸賞分。

2,受土地使用權流轉限制,農村房屋僅限於在本集體內買賣或者轉讓,對於外村及城市居民與本集體成員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合同,不管是否實際執行,都因爲違反法律規定而從一開始就無效,故無權享受拆遷補償。如果你是本集體人員,可以放心地買,只要在房屋轉讓時與出讓方一起透過鄉鎮土地管理辦公室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變更宅基地使用權證就可以了,如遇拆遷,也可以得到相應補償。

法律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農民建房的審批程序是:由農民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透過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覈,再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具體辦理: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透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覈、市建設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申請用地,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審覈報市建設局批准。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農村集體土地是我國特有的一種土地制度,這也是我國特殊的社會制度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想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是需要按照我國的相關規定才行的。在辦理這些相關程序的時候,一定要得到相關的行政單位的批准和同意才能進行下一步,否則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