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土地使用證辦理的程序是什麼?

一、長春土地證辦理流程

長春土地使用證辦理的程序是什麼?

1、對於已辦理房產證,申請時提供材料不齊的,申請人把材料收集齊全就可按有關程序辦理土地證;原用地單位未申請土地登記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辦理;原用地單位因註銷、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等,代替原用地單位先進行建設用地複覈驗收,驗收合格的,可先以原用地單位的名義辦理整宗土地的登記,再憑房產證辦理土地分割登記。

2、如原用地單位因超容積率建設或地價款、有關規費未繳齊導致無法辦理土地證的,在規劃許可的前提下,按照以下辦法處理:原用地單位仍存在或未經清算程序即註銷營業執照的,透過司法途徑追繳地價款和有關規費,司法程序啓動後即可辦理土地登記;原用地單位經清算、註銷營業執照後主體不存在,地價款和有關規費已無法追繳的,市本級由各區政府提出免繳處理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憑市政府的批准意見辦理土地登記。

3、因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等政策福利性用房改爲商品房導致土地證無法辦理的,予以分類處理:屬於政府下屬指揮部或國有房開公司開發的,經原開發主體的市、縣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共同認定,並出具書面地價款結算承諾書後,可補辦用地手續,再辦理土地登記;屬於非國有單位開發的地塊,可諮詢國土資源部門辦理。

4、房地產開發項目因改變土地用途後,出讓合同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或部分不符)導致土地證無法辦理的,對與原批准用途一致的部分,憑房產證辦理土地證;改變用途的部分,在規劃許可的前提下,由國土資源部門報政府補辦土地用途更改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後,再辦理土地登記。

5、原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其原有國有劃撥土地建設職工宿舍,經房改後售予本單位職工,並已領取房產證的,按市政府有關批文辦理土地證。

6、已辦理房產證但因徵地、供地等手續缺失,導致土地證無法辦理的,又分三類情況處理:徵地、供地手續不齊的,先補辦農轉用、徵收、供地手續,再辦理土地登記;因政府原因造成供地對象與實際開發主體不符的,作爲歷史遺留問題,可補辦轉讓手續,並按轉讓行爲發生時的標準補繳有關稅費後,再辦理土地證;未經過規劃、建設竣工驗收的,由原用地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負責辦理規劃、建設驗收後,再申請土地登記,各相關部門免予處罰及追繳違約金。

二、相關知識

1、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2、證內各項數據和編號,如單位名稱、四至、土地數量、位置、土地變更等,必須與土地登記表相一致;

3、土地使用證附圖可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底圖或地籍圖透繪獲得。隨着面積和界線的變更,附圖也應作相應改動;

4、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製,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儲存。

可以看出土地使用證的辦理首先是需要準備好相應的資料,然後去當地的土地行政部門進行辦理,同時需要在各個證件上面都需要詳細的註明單位的名稱土地的數量和位置等,並且還要附上相應的圖片,並且在辦理的階段會受到相應的監督,同時我們也要注意土地使用證是必須要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