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權的規定

大家都是知道我國的土地歸國家以及集體所有,人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因爲一些原因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大家應該在國有土地一級集體所有土地轉讓這方面有一些疑問,不知道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權的規定有什麼?

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權的規定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限定條件:

首先,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入轉讓市場,但在進入前,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換爲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方可進入轉讓市場。

其次,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出讓合同或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9條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轉讓房地產,應當符合: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另外,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後也有限定條件:

一是新的受讓人不得改變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是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三是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餘年限。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爲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 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就是國有土地的轉讓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該值得注意。大家應該知道,如果集體所有權轉讓的話只能轉給本集體的人,不能用於非農業建設。國有土地的轉讓應該具有一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