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留用地安置標準是什麼

一、徵收土地留用地安置標準是什麼

徵收土地留用地安置標準是什麼

留用地按實際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0%至15%安排,具體比例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以及項目建設情況確定。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採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

(一)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土地範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爲留用地的。

(三)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在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充分協商後仍不能達成一致的。

(四)已經是集體所有性質的留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將該留用地徵收爲國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貨幣補償。

(五)完善留用地報批方式。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土地,或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後由省人民政府審覈實施方案的,留用地必須在申請用地時一併上報審批或透過折算貨幣補償形式同步兌現;徵收土地時需安排的留用地面積少於3畝,且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延後與其他留用地累計合併安排的,可延後單獨辦理留用地報批手續,但最遲不得超過1年。依法由國務院審批的單獨選址項目,可在批准用地後6個月內單獨辦理留用地的報批手續或折算貨幣補償同步兌現。安置留用地建設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辦理林地使用許可手續;涉及採伐林木的,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手續。

(六)規範留用地報批材料。留用地與徵收土地一併報批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訂的留用地安置方案(留用地安置方案應當列明留用地選址位置、面積和擬安排用途等內容),以及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表決同意留用地安置方案的書面證明。留用地單獨報批的,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專門作出書面說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對應的用地批次或項目,原用地批次或項目徵收土地面積、徵收土地時間、留用地比例、留用地指標安排、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留用地選址方案的意見、是否經充分協商等情況,並附上用地批覆及當時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的具體書面承諾檔案或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相關協議檔案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二、什麼是留用地

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稱留用地),是指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後,按實際徵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爲徵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權及其收益全部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國家本着爲廣大人民的利益而制定,基於農村的發展現狀,一系列的政策的制定面向現實,因此當我們面對這類問題時,應該遵從相關的法律,爲鄉村建設出自己的一份力,如有其他問題,歡迎諮詢本站律師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