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道徵地拆遷辦法的具體內容

一、基本內容

安徽省國道徵地拆遷辦法的具體內容

1、爲了加強對集體所有土地徵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保障徵遷工作順利進行,保護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安徽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安徽省規劃區範圍內徵地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指因依法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拆遷地上建(構)築物,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徵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補償費用和實施安置的行爲。

4、安徽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遷土地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其從事徵遷事務工作機構,承擔統一徵遷土地的事務性工作。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負責房屋拆遷監督管理具體事務。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徵遷土地的協調配合工作。

二、徵地拆遷工作的組織實施

1、徵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拆遷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拆遷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具體工作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2、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拆遷補償登記。被徵土地上有建(構)築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築物的合法證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覈實。自徵地公告公佈之日起,被徵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種植樹木,興建建(構)築物。

3、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拆遷安置方案,在被徵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或組織聽證,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4、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遷方案的實施。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及房屋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具備相應資質的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5、徵地拆遷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含建、構築物)補償費。

6、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地拆遷的各項費用,應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

7、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期限內領取補償費,讓出土地。無法定事由拒不讓出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 土地、青苗補償與勞力安置

1、 徵收土地的,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徵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補償;

(2)徵收林地的,按該林地被徵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

(3)徵收果、茶、桑等園地的,按該園地被徵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補償;未曾收穫的,按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4)徵收魚塘、藕塘、葦塘、菱塘等水域的,按其被徵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5)徵收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按其所在村(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補償;

(6)徵收未利用地的,按其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土地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林業、漁業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2、徵收土地的,按下列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

(1)徵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2)徵收耕地以外的農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3)徵收耕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4)徵收無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土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土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其中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安置補助費可以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3、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應超過土地被徵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 被徵土地上的青苗,按下列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

(1)被徵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2)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3)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幹平均胸徑大於20釐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幹平均胸徑5至20釐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4)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徵前3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青苗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漁業等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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