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林木補償費

廣安市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1、徵收土地統一年產值,按照經省政府批准後廣安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執行。

2、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徵地組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在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減半計算。徵收土地範圍內的塘、庫、堰及園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但不計算農轉非人員。

3、徵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大春按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0%、小春按統一年產值的40%標準執行。在徵收土地範圍內間種的林木、樹竹,按1500元/畝的標準補償到被徵地組,由鄉鎮督促被徵地組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權人。補償後的樹竹林木,由所有權人自行砍伐或移植。對徵收土地範圍內間種的林木、樹竹,被徵地組三分之二以上的羣衆不願意按1500元/畝的標準進行補償的,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鄉鎮、村及所有權人進行實物清點,按附表三的標準進行補償,補償費用直接支付給林木、樹竹的所有權人。成片種植的(0.5畝以上的)防護林、特種林、果樹及其他經濟林木、桑樹、茶樹、園林喬木及花灌木等,按附表四的標準補償。補償後由所有權人自行砍伐或移植。徵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由實施徵地補償安置部門支付給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4、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被徵地組,由被徵地組扣減勞動力農轉非人員失業保險集體應繳部分後的剩餘部分,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被徵地組要按照政務(村務)公開的要求,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使用管理情況公開。

5、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在辦理農轉非手續後一次性支付給個人。對參加社會保障的,安置補助費首先用於繳納被徵地農民本人的社會保險資金,在農轉非手續辦理後15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社會保險機構,作爲繳納社會保障資金個人繳費部分,多餘部分支付給個人作爲生活安置費用。不滿16週歲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生活(安置)補助費由被徵地組在辦理農轉非手續後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監護人。

二、建(構)築物拆遷補償和安置

1、徵地拆遷補償的建(構)築物必須具有合法手續、正規成型和有使用價值。所有違法違章的建(構)築物和廢棄的設施、住宅周圍的自然道路、坎溝、天然石坎(壩)一律不予補償。

2、徵地被拆遷戶搬動材料和租借房屋及搭建工棚等遷家移居,每戶一次性發放搬遷(家)補助費,標準爲:家庭人口1—3人600元,家庭人口4人800元,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1000元。對被拆遷戶的電話移裝、網絡移接,每戶各補償500元,搬遷後保留戶頭,重新安裝時,有關部門只收取搬遷安裝工料費。對有線電視的被拆遷戶,搬遷後每戶補償500元,保留其戶頭,重新安裝有線電視,有關部門所收材料工時費每戶不超過500元。對被拆遷戶其它室內設施拆遷每戶補償1500元。建(構)築物拆遷補償和附屬設施補償標準按附表一、附表二的標準計算補償。

3、城市(鎮)規劃區內批次徵收土地涉及住房拆遷的,實行還房安置或貨幣安置;實行還房安置的,由實施徵地拆遷的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具體按下列規定執行:

(1)、被拆遷戶享受基本住房建築面積標準按每人35平方米的標準(含公攤面積,下同)計算。被拆遷戶在基本住房建築面積內不支付購房費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遷補償。

(2)、原被拆遷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附表一規定標準補償收購。

(3)、安置房的建設由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統一組織修建或在土地拍賣時配建或在市場上購買商品房安置。

(4)、安置房用地實行劃撥供地。

(5)、安置房的建設標準按商品房住宅小區修建,根據規劃和安置需要可修建多層、小高層、高層;供水、供電、供氣單位確保建成的安置房通水、通電、通氣;小區內配套設施齊全。其設計方案由住建部門審查提供,在徵求被拆遷戶意見後實施。安置房選址要充分尊重被拆遷戶的意見,充分考慮水、電、氣等市政基礎設施配套。

(6)、安置房套型分爲3種,按建築面積計算:70平方米/套、105平方米/套、140平方米/套。

(7)、人口爲4人或4人以上的被拆遷戶,可對應選擇兩套達到基本住房建築面積的安置房。

4、城鎮規劃區內商業門面房的認定及補償。

(1)、商業門面房的認定:位於民政部門命名的已建成的街、路、巷,並辦理了營業執照、繳納了相關稅費、經營3年以上且仍在經營的門面房,可認定爲商業門面房。

(2)、商業門面房實行貨幣補償,標準爲:進深7米按附表一相同結構補償標準的3倍計算,進深超過7米部分按附表一相同結構補償標準的1.5倍計算。

(3)、被拆遷戶將原住宅擅自改爲經營性用房的,拆遷時仍按住宅標準補償。

5、 被拆遷戶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被拆遷房屋及附屬設施由實施拆遷的單位組織統一拆除,殘值歸政府。對不符合享受基本住房建築面積的被拆遷戶實行貨幣補償安置。實行貨幣安置的,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標準補償,自行拆除,並不再選址建房。

6、 城鎮規劃區外和單獨選址項目徵收土地涉及的房屋拆遷,可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標準補償,自行拆除。被拆遷戶拆除後需要建房的,原則上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選址,安排到農民新村或居民點集中建設,所需土地由被徵地組或被徵地組所在的村民委員會調劑解決。新建房屋佔用耕地的,按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減半補償,但不計算農轉非人員安置,涉及的青苗和附着物補償按本辦法標準補償。減半補償的費用支付給被徵地組,不納入被徵地組農轉非人員安置經費,由被徵地組按有關規定使用。新建房屋佔用非耕地的,不予補償。被拆遷戶新建房屋佔用土地面積人均不能超過30平方米,家庭人口在3 人以下的按3人計算,4 人的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按5人計算。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要加強對被拆遷戶新建房屋佔地、建設的管理和指導,協助辦理建房有關手續。有關部門免收一切行政事業性收費。

7、 統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設應提前準備,原則上做到先安置、後拆遷,確需過渡的,要落實過渡房源,支付過渡費。過渡費支付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1)、還房安置被拆遷戶的,從拆遷還房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過渡費:標準爲1—3人的4000元/戶·年,4—6人的6000元/戶·年,7人以上的7000元/戶·年。還房安置的拆遷過渡期不能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過渡費增加一倍支付。凡提供了安置房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安置房的,不再支付過渡費。

(2)、對實行貨幣補償安置自拆自建需要過渡的被拆遷戶,由拆遷人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標準,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過渡費。

8、 徵收魚塘按魚塘的水面面積2000元/畝的標準補償魚苗損失費,魚塘的其他附屬設施按廣安市徵收土地的地面附屬設施拆遷補償標準執行(見附表二)。

9、 徵收土地涉及到預製場、學校、醫院、敬老院、廠房、水塔、配電房(站)、抽水站等建築物,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10、 徵收土地涉及的杆管線遷移,按以下原則辦理:

(1)、220V(含220V)以下電力杆線按電杆數量計算,對每杆一次性補助1000元(其杆數爲拆遷杆數和恢復新建增加杆線數之和)。

(2)、廣播、電視、電話設施拆遷按電杆數量計算,對每杆一次性補助800元(其杆數爲拆遷杆數和恢復新建增加杆線數之和)。

(3)、220V以上的10kv、35kv等電力杆線和移動、聯通、電信以及國防光纜等通信設施以及輸油輸氣管線和供水管道遷改、文物保護等補償費用,由徵地單位與產權單位進行協商確定補償金額,協商不成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中介機構評估,按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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