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一般程序是什麼?

徵地想必大家肯定有很多人都有遇到過,我們國家的很多的地區都是有徵地方面的問題發生的。對於徵地我們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規定的是有徵地的補償的。同時對於徵地也是有相關的程序規定的。那麼徵地一般程序都是什麼呢?

農村徵地一般程序是什麼?

農村土地徵用程序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目前我國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程序簡單扼要地有以下步驟:

第一步 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爲建設用地後,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諮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第二步 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第三步 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第四步 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第五步 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檔案,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第六步 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步 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徵地程序辦理徵地手續。

第八步 國土資源局根據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徵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檔案和《建設用地批准書》,被徵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第九步 被徵用單位交出土地後,該土地即成爲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劃撥決定書(劃撥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

第十步 簽訂出讓合同並按約定繳納費用後,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

第十一步 如用地單位欲轉讓該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關於已出讓土地轉讓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以轉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後,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地塊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被徵收的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徵收土地,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徵地審批權和農用地轉用審批權由國務院和省兩級政府審批,國務院對“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履行審批手續。我國土地徵收程序分爲四個階段:建設單位申請、擬定補償方案、政府覈准方案、撥付發證。根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爲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對於徵地一般程序是什麼的問題我們是可以從國家的法律規定當中找到相應的答案,一般情況下徵地都是有着兩種情況的,政府徵地和房地產開發商進行徵地,對於這兩種情況的徵地程序肯定也是不一樣的。如果徵地通知下來了之後我們是要仔細的看相關規定的,有疑問的地方也應該聯繫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