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關於徵佔用林地的統一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林地徵收補償費用包括以下3個方面。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助費;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上述三項都是直接補貼給該林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此外,徵收部門還應繳納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專門用來恢復因徵地而減少的林地植被面積。此項費用要交給當地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