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種情況下才會強拆合法

一、在何種情況下才會強拆合法?

在何種情況下才會強拆合法

市政府做出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後,被徵收人不復議不訴訟,根據行政強制法徵收手續齊全,向法院申請並透過的強拆是合法的。

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爲前提;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既然是強制就一定要有法律授權和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授權和法律依據任何人都不能採取強制行爲。因此,強制拆遷的主體必須是法律授權的有權採取強制拆遷的機關,被強制對象必須達到法律規定被強制拆遷的條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按此規定,強制拆遷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機關和組織沒有強制拆遷的權力。

二、強制拆遷必須具備哪些法定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爲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①、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②、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③、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④、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⑤、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⑥、超越職權;

⑦、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房屋被徵收遭遇強行拆除的不是都是違法的,如果徵收房屋的機構已經做出了房屋補償的決定,房屋的主人對於徵收房屋的決定沒有異議,徵收的手續齊全,也經過了法院的同意強拆就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