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被強拆後怎麼解決的?

科學的做法是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警察在接到公民報警後,有出警的義務。如果警察到達現場未阻止非法強拆的行爲,屬於不作爲。如因故未能到達現場,當事人可在事後到縣公安局書面報警,警方有義務對破壞公民財產的行爲進行立案調查,如果不立案,屬於不作爲,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促使警察立案調查。

一般在被強拆後怎麼解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對於法院和行政機關強拆違法的法律救濟規定是:

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

(三)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六)超越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強拆之後如果被拆遷方認定是屬於違法的行爲,那麼就可以全方面的收集相關證據走法律的程序解決,但如果拆遷方實施的強拆是屬於合法的,那麼就可以讓拆遷方給予相應的補償,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