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強拆時如何清點物品?

一、在強拆時如何清點物品?

在強拆時如何清點物品?

房屋被強拆了的話在清點財產的時候可以請專業的財產估值機構進行現場價值評估(包括了爲損壞的損壞了的財產以及房屋本身的價值)。《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故在徵收人訴徵收部門確認違法強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應當由行政機關就其行爲合法承擔舉證責任。但涉及到財產損失問題,應當本着“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被徵收人就其在強拆中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但是當強拆行爲存在重大程序違法時,例如,強拆前沒有下達強制拆除決定,徵收部門未依法辦理被徵收房屋內財產公證等情況,被徵收人應當只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徵收部門應當承擔具體損失數額的舉證責任,如果其不能證明,應當按照被徵收人的主張並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的數額加以賠償。因爲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拆遷過程中出於弱勢地位,在不被通知即強拆房屋內財產已經毀損的情況下,被徵收人很難舉證證明財產損失、滅失的具體數額。而此後果是由徵收部門的強拆行爲引起,徵收部門具有過錯,所以應當由徵收部門承擔舉證責任。

二、不得施行強制拆遷的情形

1、未經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2 、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提供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

4、此外,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爲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公證。

5、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應提交被拆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的規定,即在政府下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前,被拆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就辦好了,實踐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後,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完成該項公證工作的。

之所以要在強拆時清點物品,就是爲了在後面上訴時可以申請到對應的補償,因爲強拆如果是違法的,那麼強拆的過程已經發生了,當事人就必須要趕緊保留好證據,清點物品,請專門的財產估價機構來進行價值評估,也是儲存證據的一種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