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法院司法強拆怎麼辦?

一、三級法院司法強拆怎麼辦?

三級法院司法強拆怎麼辦?

1、三級法院司法強拆首先可以判斷一下自己的情形是否屬於以下法定的司法強拆不予執行的七項情形,如果屬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2、在司法強拆申請被法院批准後,強拆已經勢不可擋,此時被徵收方應當檢視其執行是否合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司法強拆被法院批准後,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在強拆執行過程中,被徵收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相關規定,尋找強拆過程中強拆執行者的違法點。

二、在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可以申請司法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只有是在滿足既定的條件之後,房屋菜戶被司法強拆,這裏的強拆行爲實際上是一種強制執行的行爲。如果該行爲是合法的,那麼公民、單位及時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也需要配合司法強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