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拆遷過渡協議,馬上強拆房屋,算不算違法?

 一、簽了拆遷過渡協議,馬上強拆房屋,算不算違法?

簽了拆遷過渡協議,馬上強拆房屋,算不算違法?

拆遷方進行強拆房屋時需要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的情況下,直接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確認該拆除行爲違法。

 二、相關規定

1、無論是徵收集體土地還是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均應在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的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的權力。

2、政府徵收作爲物權變動的特殊形式,因徵收決定的作出而直接導致物權變動。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徵收補償工作完成前,仍應保障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佔有權益,被徵收人未獲得安置補償前,不能予以強制執行。即徵收土地和房屋除應當遵循“無補償則無徵收”的原則外,還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拆遷(執行)”的原則,否則,被徵收人有權拒絕搬遷,徵收機關也不能強制執行。

3、房屋徵收補償的過渡條款是房屋被拆除之後獲得實際安置之前,雙方當事人關於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過渡費用的具體安排,不同於作爲徵收補償主要內容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地點和麪積等主要條款,過渡條款並不能從根本上保障被徵收人的安置補償權益,僅有過渡條款的過渡協議不能替代整體的安置補償協議,過渡協議中約定的將房屋交由徵收機關拆除的內容,必須與明確約定徵收補償主要條款的安置補償協議結合後,方可作爲徵收機關拆除被徵收房屋的合法依據。

二、強制拆遷程序

公告、限期自行拆除——不復議、不訴訟、不拆除經過六個月——催告拆除——聽取陳述和申辯——無正當理由仍不拆除——強制拆除決定書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即使是屬於違法建築,尚能採取補救措施改正的,限期改正,只有在“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這一點非常重要,被拆遷人一定要知道並不是說自己的房子被認定爲違法建築,那麼房子就必拆無疑了。

此外,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涉及的程序很多:

首先,明確強制拆除的主體,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這裏的有關部門通常指城管、綜合執法局。

其次,就是實施強制執行行爲。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拆除。複議期限是六十天,訴訟期限是六個月。但是,過了六個月的訴訟期限後,爲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法律還規定了強拆之前行政機關要履行催告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催告之後仍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能做出強拆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