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常見的招數下,被徵收人應當這樣做

在徵收實踐中,“逼籤”的出現是一種極爲普遍的現象。

在實踐中常見的招數下,被徵收人應當這樣做

當然,逼遷是不法徵收方有效降低拆遷成本,侵害被徵收人利益的常用方式,從法律上講,“逼籤”也可以理解爲是“逼遷”,在補償協議上籤了字然後就要搬遷,就是這個意思。

逼籤行爲的本質是違背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與公平原則的,不論以何種目的和何種方式實施,都屬於徹頭徹尾的違法行爲,並且爲法規、政策所明令禁止。

那麼在實踐中,被徵收人都可能遇到哪些類型的逼籤手段呢?請點擊觀看在明說法第28期視頻:

就現實層面而言,幾乎是難以全面列舉的:

其一,斷水斷電斷路。

這是比較傳統的逼籤手段,給被徵收人造成生活困難,從而知難而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行政強制法》和《規範徵地拆遷行爲的通知》對此都有明確的規定。

然而被徵收人一定要明確一點是,只要你在徵收初期的協商、溝通中表現出對補償數額不滿,進而決定暫時不籤協議,那麼你幾乎一定會很快遭遇斷水、斷電這樣的逼籤戲碼。

因爲對於徵收方而言,這是發動成本最低、風險最小的一種逼籤方式。

遭遇這種情形,被徵收人可以透過起訴供水、供電公司要求恢復,向上級政府進行舉報要求查處違法逼籤行爲等途徑進行維權,實踐中經過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指導,恢復的可能性是較大的。

其二,砸窗拆門、潑大糞、扔爆竹、放蛇等小破壞。

這也是實踐中極爲常見的一些招數,被徵收人需要做的主要是兩點:

一是要及時取證及時報警,多人次反覆撥打115報警,直至公安機關出警爲止;同時要在房前屋後安置好攝像頭,保證電量的供應,確保拍攝的清晰度與穩定性。

二是要保護好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因過度、不當的反應而造成不可控的後果,譬如實踐中曾發生過的被徵收人持耙犁等農具進行自衛,結果導致上門人員重傷、死亡的案件,其極爲嚴重的法律後果被徵收人是難以承受的。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這種“小破壞”,被徵收人在事後一定要全力做到將損害“恢復原狀”,而不要放任損害肆意擴大。

譬如窗戶玻璃被砸了,一定要及時給它裝上新的,確保房屋能夠正常居住使用。

這種及時有效的應對一方面能夠確保被徵收人“守房”的持續,一方面也能夠給違法的一方以足夠的心理震懾,能夠在將來的協商、溝通中讓自己佔得先機。

其三,“株連式”手段的運用。

這通常是指徵收方針對被徵收人的家人、親戚所發動的襲擾,要求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譬如醫院、學校)上班的人員強行“休假”,回家做家人的思想工作,做不通就繼續休假,直至做通爲止。

實踐中甚至有讓小學生放假回家做家長工作的荒唐情況出現。

株連式逼遷無疑是惡劣的違法行爲,化解的關鍵一是要有針對性的表明態度,進行舉報;二是要及時透過資訊公開申請等途徑找準涉案項目的違法點,透過法律程序的啓動尋求反制。

株連行爲本身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但要在法律上證明它卻並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被徵收人也要做好充分的面對困難的準備,不要輕易被挫折所嚇阻。

其四,其他各種“花式”逼籤手段。

在這一領域,只有想不到,沒有做不到。

除前述常見的方式外,實踐中發生過的還包括稅務、環保甚至計劃生育等各部門騷擾的各種奇葩情形。

這些事情早不出現晚不出現,偏偏在徵收項目進展到最關鍵階段時一個接一個的冒出來。

無疑,這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的逼籤行爲,只要你籤協議,就什麼事都不會有;不籤協議,就還會有更多事。

被徵收人要做的,

一是要冷靜應對,不在慌亂之中隨意放棄;

二是要及時啓動法律程序,進行有針對性的反駁、制衡,因爲通常而言這些事情從法律層面上都是站不住腳的,一擊即潰;

三是要把握事物主要矛盾,釜底抽薪,透過法律途徑不斷嘗試搭建協商、談判平臺,逐步化解逼籤行爲的鋒芒,讓情形向着有利於自己的方向發展。

總之,所謂“逼籤”行爲,基本都是違法的。

被徵收人要堅定依法維權的信心與決心,並敢於將自己的信心與決心以言詞、行動展現出來,獲取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就絕不只是夢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