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強拆是不是經過法院

一、合法強拆是不是經過法院

合法強拆是不是經過法院

有行政執法權的機關在強拆違建時不需要經過法院即可進行強拆。

強拆分爲司法強拆和行政強拆。不論是何種強拆都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由法定的主體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否則即爲違法。合法建築的強拆按照司法強拆的程序進行,即必須經過法院准予執行強拆之後,才能進行強拆。針對違法建築的強拆的決定權利則在行政機關,換句話說,針對違法建築的強拆無需經過法院。本文僅討論司法強拆,也即針對合法建築的強拆。

原因分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強拆爲例,司法強拆應當遵循以下程序:一、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或者訴訟;二、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徵收人不搬遷;三、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法院強拆;四、法院作出准予執行的裁定;五、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強制拆除或者法院執行。

二、司法強拆和行政強拆的區別

一是性質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政府,動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職權,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政府承擔。司法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法院,動用的是司法力量,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法院承擔。

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強制拆遷不受訴訟的影響,即不論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之內,不論他們提起訴訟是否已經結束,是否能夠勝訴,均不停止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因此,行政強制拆遷具有系政府內部直接審批執行、不受訴訟的約束等效率較高的特點。而房地局申請司法強制拆遷是以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訴訟,訴訟是否終結,以及房地局是否勝訴爲前提的。

三是社會公信度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由作出裁決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請執行,政府其他部門很難進行有效監督。被執行人若認爲裁決或者執行裁決的強遷不當,因無阻止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救濟渠道,以致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被執行人與政府的對立和衝突時有發生。行政裁決進入申請強制執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決主動接受司法監督的程序,相對於行政強制拆遷而言,其強制執行的社會公信度亦就更高。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合法強拆不一定要經過法院。強拆分爲兩種,即司法強拆和行政強拆,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政府,司法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纔是法院,所以合法的拆遷不一定要經過法院,也可能以政府爲執行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