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違章建築強拆違法嗎?

一、法律規定違章建築強拆違法嗎?

法律規定違章建築強拆違法嗎?

法律規定違章建築強拆不一定是屬於違法的行爲,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部門,是處理違章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行政認定的權力;

2、區分不同情況,對違章建築的處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予以沒收和補辦手續、並處罰款;

3、在具體適用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該建設工程處在正在建設過程之中,則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且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則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的處理。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雖然“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補辦手續,並處罰款的處理;

4、在上述法定的處理方式中,我們可以作以下理解:限期拆除,留給了違章建築業主一定的處理能夠轉移物料的時間;補辦手續,則是對違章建築的事後確認,使之合法化;

5、在違章建築索賠糾紛中,對違章建築的業主來說,既有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主要表現爲由於擅自建設的違法行爲而給行爲人帶來的利益;又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依法享有的申請補辦手續、在限期內進行拆除的合法權益。對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權益,應當區別對待,分別作出適當處理。

二、拆除違章建築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查明事實階段

即查清違章建築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範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按查處的結論辦理,對未經查處的,進入下階段。

(二)處理和處罰階段

第一步按時間分類分流。根據各地城市規劃的具體時間合情合理地確定違法建築的時間界限。具體可採取兩段式或三段式。兩段式即劃定一個時間點,在此時間點之前形成的違章建築可補辦手續作合法建築處置,在時間點後的作違章建築處理。

三段式是劃定兩個時間點,在第一個時間點前的一律補辦手續,不予處罰,作合法建築處置:在第一個時間點之後,第二個時間點之前的,從寬處理,能不拆除或沒收,一律不處以拆除或沒收;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一律不予行政處罰:在第三個時間點之後的要從嚴處。其中,多數學者建議採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規劃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應當有一個過渡期。對可以直接補辦手續的,直接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需進一步處理的則進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違章建築的行爲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範的情形爲標準分類分流。

若不存在這一情形,則一般是隻違反建設規劃的,則交由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若存在這一情形的,則由一個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處理。

第三步,作出處理或處罰決定。 然後根據處理或處罰決定分別處置,對補辦手續的,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的,進入執行階段。

(三)補辦手續階段

對依法應當直接補辦手續或經過處罰後要求補辦手續的,由違章建築的當事人到相關行政部門補辦手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無論當事人是否補辦了手續,其對建築物的相應權利已得到有權行政機關的認可,故當事人享有相應的物權,從而成爲拆遷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其享有被拆遷人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當事人在補辦手續後進入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當事人不補辦手續的,可經拆遷人申請,進入行政裁決階段。

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存在着違章違法的建築物,那麼將會嚴重的影響到我們國家的城市規劃,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行政機關肯定是需要採取一定的措施的,比如說首先需要限期責令拆除,如果沒有拆除的狀況之下的話,就可以透過強制性拆除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