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院不再參與違法建築的非訴強拆?

1、批覆出臺的目的

如何理解法院不再參與違法建築的非訴強拆?

批覆的出臺,是爲了進一步確定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的主體。自從《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以後,在房屋拆遷過程中的房屋,行政機關沒有強制執行權,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然而《城鄉規劃法》中卻規定,行政機關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有權拆除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這樣以來,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對違法建築的拆除權就有了衝突,一個說只有法院纔有強制執行權,一個說政府就有強制執行權。那麼到底誰來拆,當拆除違建容易激化矛盾或者引起其他麻煩的時候,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就會出現相互扯皮的現象,無法實現拆除目的。那麼該批覆出臺後,就明確了這樣的一個觀點:對違法建築的非訴強制執行,由行政機關來執行,人民法院不再處理此類事宜。

2、批覆不是說法院不再管強拆問題

該批覆不是說法院不管強拆問題了,而是說,該批覆下,人民法院不再參與對違法建築的非訴強制執行。這裏也就需要明確以下兩個問題。

首先,什麼是“違法建築”?簡單的說,違法建築是違反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沒有建築資格,或者不符合建築條件的,不符合城鄉規劃的。總而言之,這個違法建築的概念比較的籠統。那麼對老百姓來說,房屋拆遷過程中,一旦房屋被認定違法建築,則應該有相關行政機關出具違法建築的通知,告知當事人違反了什麼內容。這時候,老百姓就明白自己到底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老百姓也可以對照這些法律法規來分析,自己的房屋是不是違法建築。

其次,什麼是“非訴強制執行”,非訴就是指沒有進入人民法院訴訟程序,也就是老百姓常說的沒有打官司。通俗地講,非訴強制執行就是說沒有經過法院判決就要對我的房子進行強制執行、強制拆除。

只有前述兩個條件具備了,人民法院纔不再管這時候的強制拆除。反之,只要房屋不具有這兩個條件之一,房屋的拆除都必須經過法院來拆除。具體來說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房子是合法建築,沒有進行訴訟,政府要強拆,那是沒有權利的,必須法院來出裁定、來執行。(不具備“違法建築”的條件)

第二種情形,房子是合法建築,政府要徵收這個房子,老百姓已經進入了法律程序,那麼最後的強制執行也必須是法院來執行。(不具備“違法建築”,也不具備“非訴”的條件)

第三種情形,房子是違法建築,政府要拆掉,說該房屋是違法建築,要拆遷,老百姓不服,提起了對該違法建築的認定的訴訟,進入法院程序,此時最後強制執行的也是法院來執行。(不具備“非訴強制執行”的條件。)

法院不參與違章建築的非訴強拆說明了法院並非非訴強拆的主體,城建機關纔是。但並不是說法院就完全不對強拆進行處理,住戶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服上訴之後的強制執行都要由法院進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