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怎麼轉讓

宅基地使用權怎麼轉讓

宅基地使用權怎麼轉讓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規定。

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爲了能夠充分保證農村村民“居者有其屋”,我國法律針對宅基地的轉讓給予了嚴格的限制性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是法律並不禁止農村村民住房的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是可以轉讓的,而“地隨房走”是我國現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法律是允許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權的一併轉讓,只是禁止單獨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轉讓給村外人員,該受讓人必須在本村落戶並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即一戶一宅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房屋同時轉讓,並履行相關的登記和審批手續,而且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不可私下買賣,非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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