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證過戶

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證過戶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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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如何過戶

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證,採取有限制過戶的辦法。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就村民使用宅基地有限制條件,即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使用,《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3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其它相關法律也有“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條例
宅基地可以“宅基地調劑”方式過戶給同村村民。具體是符合下列一些條件:1、辦理宅基地調劑使用變更登記限於同一行政村村民之間透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轉移房產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轉移並經依法批准;2、接受宅基地調劑使用的村民(調入方)須符合國家和所在地《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一戶一宅和麪積標準。需要的手續:宅基地調劑使用雙方憑身份證、戶口簿、房屋所有權證(已過戶)、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調劑協議、村民委員會同意調劑證明等有關資料向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並填寫宅基地調劑申請、審批表及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