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能夠交換嗎?

宅基地能夠交換嗎?

宅基地使用權作爲農民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房的根據,那麼宅基地能夠交換嗎?本文就將宅基地能否交換做如下說明,希望能夠幫到需要宅基地交換的人。現將整理的內容作如下說明。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透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衆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儘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爲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行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有效轉讓,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轉讓行爲應徵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二,受讓人爲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第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使用權消滅。譬如出現地震、海嘯、山洪、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造成宅基地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自然消滅。《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這裏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災害導致宅基地滅失的情形外,還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或者國家徵收而使農戶失去宅基地的情況。

宅基地能否交換?希望看了本文後能夠讓您有個清楚的認識。小編歡迎您瀏覽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