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農村宅基地置換管理辦法是什麼?

河北農村宅基地置換管理辦法是什麼?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土地置換辦法》的通知

土地置換辦法

第一條 爲規範土地置換行爲,增強土地有效供給,引導集約利用土地資源,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3〕363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家土地調控政策的實施意見》(冀政辦〔2007〕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置換應當遵循不佔用基本農田、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和耕地總量不減少的原則。

用於置換的兩塊土地必須面積相當,並且位於同一設區市範圍內。

第三條 下列土地可以用於置換:

(一)已經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或者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土地;

(二)1996年土地利用現狀圖標爲建設用地且實際勘查結果爲廢棄磚瓦窯用地或者村莊廢棄建設用地的土地。

第四條 下列土地不能用於置換:

(一)農村打穀場等農用地;

(二)1997年後因違法佔地形成的建設用地;

(三)村邊坑塘等未利用地。

第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設用地置換,新的建設用地應當選址在基本農田之外的其他農用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建設用地置換,新的建設用地應當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

第六條 經依法批准但尚未使用(以下簡稱已批未用)的城市、村莊或者獨立工礦區建設用地置換,新的建設用地應當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或者村莊建設用地範圍內。

已批未用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單獨選址項目建設用地置換,只能用於原批准用途。

第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設用地與一般農田進行置換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先作調整。調整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因土地置換調整規劃的,必須單獨組捲進行,土地置換卷與規劃調整卷在用地範圍上必須保持一致。

第八條 建設用地用於置換的,先對建設用地進行復墾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提出土地置換申請。

用於置換的建設用地的復墾,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立項和驗收。

第九條 建設用地復墾方案的編制,參照省國土資源廳制定的補充耕地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技術要點》進行。

第十條 申請建設用地復墾立項的,由市、縣國土資源局向省國土資源廳呈報下列建設用地復墾立項材料(含電子文檔):

(一)市、縣國土資源局申請;

(二)建設用地復墾方案;

(三)擬復墾區標準土地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1∶10000);

(四)擬復墾區所在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五)擬復墾區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和勘測定界圖;

(六)原建設用地權屬材料;

(七)市、縣國土資源局組織的專家論證意見;

(八)農業、林業、水利等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省國土資源廳組織進行現場踏勘並按規定經過會審同意後,下發立項批准檔案。

第十二條 市、縣國土資源局按照省國土資源廳批准的建設用地復墾方案,組織實施復墾。

第十三條 復墾完成後,市、縣國土資源局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驗收。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申請,參照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補充耕地驗收規程》,組織對建設用地復墾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檔案。

第十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用於置換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

已批未用的國有建設用地用於置換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與原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集體土地所有權退回協議。

第十五條 集體建設用地用於置換需要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

第十六條 建設用地置換涉及使用農用地和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手續,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徵地程序和補償標準。

第十七條 進行土地置換,應當由市、縣政府提出申請,連同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相關材料一起,逐級報國土資源廳審覈、省政府審批。其中,擴權縣(市)可以直接報省國土資源廳審覈、省政府審批。

除置換出的建設用地用於單獨選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項目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險性工業項目按項目報批外,申請土地置換應當分批次報批。

第十八條 申請建設用地置換,由市、縣國土資源局向省國土資源廳呈報建設用地置換材料(含電子文檔)。報送的材料,除按省國土資源廳規定的分批次或者單獨選址土地轉用、徵收審批所需報送材料外,還包括以下材料:

(一)市、縣政府關於土地置換的請示(主送省政府,同時抄送省國土資源廳);

(二)廢棄磚瓦窯用地、村莊廢棄建設用地復墾驗收檔案;

(三)國有建設用地用於置換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國土資源局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

(四)已批未用的國有建設用地用於置換的,市、縣國土資源局與原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退回協議;

(五)集體建設用地用於置換需要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

(六)因土地置換而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有關市、縣應當向省級繳納耕地開墾費,標準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高限執行。

第二十條 省國土資源廳組織進行會審,按規定報經批准後,省政府下達批覆檔案。

第二十一條 土地置換批准後,市、縣政府應當根據省政府的批准檔案組織實施,並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供地方式、用地定額、地價標準等規定供地。

第二十二條 土地置換完成後,要依法辦理土地權屬和地類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30日起施行。2005年9月4日省國土資源廳發佈的《土地置換辦法(試行)》(冀國土資發〔2005〕16號)和2005年12月26日省國土資源廳發佈的《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土地置換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國土資發〔2005〕23號)同時廢止。

因此管理辦法還規定了新的置換建設用是建設範圍內的建設用地,那麼當選在基本農田之外的其他農用地,範圍外的新建設用地,應當選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之內。然後辦理相關手續,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徵地程序和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