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邊界哪個部門給裁定?

宅基地邊界哪個部門給裁定?

一、宅基地邊界哪個部門給裁定?

宅基地邊界由國土資源管理局裁定。

不論是農村土地還是城鎮土地,都屬於國土資源管理局的管理範疇,但目前,都已經實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農村土地,包括耕地、集體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種類型的土地多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四條: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宅基地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一)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透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二)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三)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透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爲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羣衆自治活動。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如果發生了宅基地糾紛的話,可以找當前所屬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進行解決,也可以找第三方進行協商調解,如律師事務所等;最後的方法就是進行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