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是什麼

山西省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是什麼

山西省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是什麼

第一條 爲推進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資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資訊公開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爲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級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第六條 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由辦公廳(室)負責綜合協調工作的機構承擔。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事宜,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二)組織進行保密審查;

(三)受理、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政府資訊公開目錄和政府資訊公開年度工作報告;

(五)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資訊公開有關的職責。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保密審查、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資訊發佈登記等工作制度。

第八條 政府資訊公開保密審查應當堅持 “誰公開、誰負責”和“先審查、後公開”原則。

行政機關在草擬公文時,應當明確公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的屬性。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資訊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發佈協調機制。對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應當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佈的政府資訊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應當在發佈前獲得批准。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資訊監測和澄清機制。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

山西省政府公開,是政府給公民的一種權力,讓公民發揮自己的監督權。政府公開也是讓國家的有利政策直接到達底層,便於公民隨時知道國家的政策,以及自己享有哪些福利政策。政府的公開同事也表現出,機關單位的透明化,公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