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資訊公開的範圍有哪些?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重點。
● 第十二條(不予公開)
下列政府資訊,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祕密的;
(二)屬於商業祕密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政府資訊,經徵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權利人對是否同意公開的意見徵詢未向行政機關作答覆的,視爲不同意公開。
● 第十三條(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本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的政府資訊。
●第十四條(公開的職責權限範圍)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依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獲取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負有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發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原行政機關政府資訊的公開。
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職責權限範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十五條(公開指南和目錄)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編制、公佈本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主動公開目錄和依申請公開目錄。 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主動公開的途徑
●第十六條(政府網站)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應當在本機關的政府網站上公開;本機關尚未設立政府網站的,應當透過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政府的政府網站公開。
● 第十七條(國家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在市或者區(縣)國家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目錄以及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自編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交市或者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
●第十八條(政府公報)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公報制度。 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市政府公報上全文登載。
市政府公報透過指定的書報亭、書店、郵局免費向公衆發放,並在市和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免費供公衆查閱。
第十九條(新聞發佈和新聞發言人)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發佈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
對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預警資訊以及其他需要公衆及時知曉的政府資訊,應當透過新聞發佈會公開。
●第二十條(其他公開途徑)
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設定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告欄、電子資訊屏等場所、設施,方便公衆對相關政府資訊的檢索、查詢、複製。
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是允許政府資訊公開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還對於羣衆有利的才能進行公開,如果涉及到國家隱私,或者個人隱私這些是堅決不能公開,所以,單位人員在公開的時候一定要切合實際,認真的審覈,不能有任何違法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