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資訊公開收費標準是多少?

山東市民如果在政府部門有需要知曉的資訊都可以透過申請得到政府的公開,雖然政府提倡的是儘可能能爲公民免費服務,但是政府對於公開這些資訊也是存在一定的成本支出的,所以還是需要公民自己付出一些必要的費用。那麼,山東省資訊公開收費標準是多少?

山東省資訊公開收費標準是多少?

一、山東省資訊公開收費標準是多少?

資訊介質

及製作費紙張費0.2元/張

複印費0.8元/張

光盤費3.0元/張

光盤刻錄費2.0元/張

磁盤費2.0元/片

磁盤製作費1.0元/片

資訊檢索費資訊檢索費5.0元/小時/人

資訊傳遞費材料郵寄費按照郵政局規定的資費標準計收費用

材料快遞費

材料傳真費

單項申請最高費用標2.0元/頁

相關規定:

山東省政府資訊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促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紙質、電磁介質以及其他載體形式予以記錄、儲存的資訊。

第三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發布制度和監督保障機制。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爲全省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廳)爲本行政區域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推進和組織實施。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上級業務主管行政機關的統一安排做好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並接受所在地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目錄和年度工作報告;

(五)履行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資訊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資訊發佈協調與處理機制,保證政府資訊的準確一致。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和主體

第八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和重點公開的政府資訊。

重點公開的政府資訊目錄,應當按照規定報本級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行政機關擬定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有關政策、措施、標準,或者編制相關規劃、計劃、方案、預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擬定、編制過程中,應當將草案主動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衆意見。

除前款所列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徵求意見的草案外,其他屬於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有關資訊,因其內容不確定,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根據職責權限範圍發佈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無權進行澄清的,應當報請有權機關予以澄清,或者報告本級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

行政機關一般不承擔爲申請人彙總、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資訊,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蒐集資訊的義務。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涉及國家祕密的;

(二)涉及商業祕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可以予以公開。須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權利人對是否同意公開的意見徵詢未向行政機關作答覆的,視爲不同意公開。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發佈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資訊前,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並相應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的情形。確定不予公開的,還應當註明理由。

政府資訊的保密審查,由行政機關內部負責製作或者獲取該資訊的機構提出意見,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會同保密機構等審覈後,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資訊,由爲主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負有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合併或者發生變更的,由承擔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原行政機關政府資訊的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採取便於公衆知曉並符合該資訊特點的方式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在本單位的政府網站上全部公開。本單位尚未設立政府網站的,應當透過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政府網站公開。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公報制度。

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有關政策、規劃、計劃等,應當及時在政府公報上全文登載。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新聞媒體及社會發布重要新聞,通報重要工作安排及工作進展情況,回答新聞媒體就本地區、本單位工作提出的詢問。

第十八條 對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預警資訊以及其他需要公衆及時知曉的政府資訊,應當透過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或者廣播、電視等其他方式及時公開發布。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需要將有關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衆意見的,應當透過政府網站、新聞報刊或者其他便於公衆及時知曉的方式發佈。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當地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室)或者政務大廳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當地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室)以及政務大廳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行政機關依法向國家檔案館移交的檔案涉及政府資訊的,應當將該政府資訊屬於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的情況書面告知國家檔案館。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定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告欄、電子資訊屏等場所、設施,方便公衆檢索、查詢、複製政府資訊。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前,應當對該政府資訊的準確性進行檢查、覈實;政府資訊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個人,且對該政府資訊的準確性難以確定的,應當事先與其進行溝通、確認。

已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且公開的內容不一致的,由相關行政機關進行協調、確認和更正。相關行政機關對公開的內容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報請本級政府資訊公開主管部門協調解決。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擬發佈的政府資訊需要批准的,行政機關在發佈前應當獲得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發佈。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其他未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應當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申請書: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形式要求。

申請人能夠提供政府資訊的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徵的,應當在申請書上載明。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書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接收申請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代爲填寫申請書,並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描述政府資訊的內容及其特徵確有困難,或者存在閱讀、視聽等方面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爲其提供必要的引導和幫助。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可以設立接收申請的視窗,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具備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集中接收申請視窗。

第二十六條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書面告知: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申請內容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政府資訊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有關情況;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屬於本機關職責權限範圍,但本機關未製作或者獲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資訊不存在;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不屬於本機關職責權限範圍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公開機關的,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部分公開以及獲取的方式和途徑,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但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可以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

(八)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爲放棄申請;

(九)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向同一行政機關申請公開同一政府資訊,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答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受理;

(十)申請公開項目較多的,受理機關可以按照一個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資訊公開項目的方式,告知申請人加以調整。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行政機關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資訊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中止事由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證照辦理、款項和物品撥付等政府資訊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資訊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透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及時編制、更新本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在政府網站刊登,並在當地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室)或者政務大廳的政府資訊查閱場所和其他查閱場所的醒目位置予以擺放。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資訊,除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收取的檢索、複製、郵寄等費用,應當全部上繳本級財政。

申請人屬於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確有其他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機構負責人審覈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行政機關不得透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資訊。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考覈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考覈、評議,及時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爲進行糾正和處理。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考覈,並適時組織開展社會評議。考覈結果和社會評議結果應當作爲行政機關績效考覈的內容之一,並予以公佈。

第三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編制、公佈上年度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報告,並報送本級和上一級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

(三)行政機關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資訊的分類情況;

(四)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投訴情況和處理結果;

(五)政府資訊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收費的情況;

(六)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政府資訊發佈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不按規定向當地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送交政府資訊公開指南、目錄或者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透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資訊的;

(六)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的;

(七)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爲的。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經費納入本機關的年度預算,保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總之,政府向公民要的某些費用都是數額額比較小的必要費用,這些費用實際上不會對公民造成很大經濟負擔且自然不會影響到公民的正常要求資訊公開的請求。如果與政府因爲資訊公開發生糾紛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