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公證書是否有期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拆遷安置公證書是沒有期限的,但如果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可以申請撤銷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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