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承包後再轉包

集體土地承包後再轉包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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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程序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3、依法召集村民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透過承包方案;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5、簽訂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