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爲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透過僞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農村違章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