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補償

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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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所有的徵地補償金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賴以生存的重要的物質基礎和生產資料。國家徵用土地,應該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這種補償是國家確定了標準的一種經濟補償,並不隨着土地徵用後的用途的改變而改變,這是徵地補償的基本指導思想。我國的土地不允許買賣,因而這種補償並不是國家對徵用土地支付的對價。 徵地的補償費是指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對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被徵用土地附着物補償費。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用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國家徵用集體土地的基本原則是,至少維持被徵用土地上的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考慮到這一點,我國在對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作出規定時,又同時作出了補充,即在按規定的一般標準支付了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19981227] 第二十五條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2篇 地方法規25篇 裁判文書6篇 相關論文7篇 實務指南)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7篇 裁判文書7篇 相關論文2篇 實務指南) 國土資源部關於發佈《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通知[19990302] 第十九條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准檔案之日起10日內,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範圍內,公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 公告期滿,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登記情況,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範圍內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應當符合《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並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20011022] 第一條爲規範徵用土地公告工作,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條徵用土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條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四條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五條徵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六條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爲準。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七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爲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透過上文的閱讀,我們瞭解到村集體所有的徵地補償金的具體補償情況以及怎麼分配村集體所有的徵地補償金。被徵收地農村集體要根據相應的程序手續,在該村所屬的鎮省機構辦理補償手續,在通知到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簽訂相應的手續後,可根據土地法所規定的部門領取相應的補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