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安置房都屬於戶主嗎

農村拆遷安置房都屬於戶主嗎

農村拆遷安置房都屬於戶主嗎

安置房的產權是按拆遷協議上的簽字人來設定的。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是在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備地塊、非經營性公益性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軍事設施建設等行政劃撥用地的拆遷過程中,以確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具有本市市區戶口(含農業職業)的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住宅房屋。

被拆遷人的認定標準

一般認爲,在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即可認定爲被拆遷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及身份證明。

(2)公有房屋的產權人,即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稱之爲產權人。

國家授權管理的房屋又分爲直管房和代管房。產權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書以及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兩種形式:國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國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權歸屬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門爲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其權責關係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時,委託他人代爲管理,其所有人與代理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適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代理制度來調整。這裏所講的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國家代管的代管部門,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

對被拆遷人資格的認定,根本問題在於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遷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凡是在拆遷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所有權者,均是被拆遷人,否則,不應認定爲被拆遷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遷人,但是他可以與被拆遷人一起成爲拆遷安置協議的主體。

安置房的產權性質

拆遷安置房:因拆遷安置房是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對被拆遷戶進行的安置補償,故凡是透過正規拆遷程序,由取得拆遷許可證的開發商開發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將來都能取得房屋的產權證並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只是相對要經過更長的時間才能取得房產證。對接安置房產權性質定性爲經濟適用房,但不受普通經適房“五年內禁售”的限制,上市交易需由購買人按成交額的3%補交土地出讓金。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安置房是國家佔用了公民的房屋,然後進行拆遷改造,而賠給公民的房產。房產上的產權證,一般是寫協議簽字人的名字。安置房的產證拿到比較慢,如果想進行買賣,首先要等房子滿五年之後纔可以跟商品房一樣進行繳納稅費,進行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