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交5000押金有這個條款嗎?

一、結婚交5000押金有這個條款嗎?

結婚交5000押金有這個條款嗎?

沒有此條款;如果有這樣的規定。如果有這樣的行爲你可以告他,沒有理由收取押金。如果有人這樣收費你可以告他侵犯結婚自由,這是非法的事情。

《婚姻登記條例》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覈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爲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

(三)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二、結婚的法定條件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2、《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3、法律補充

《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制度,明確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後,登記的效力應追溯到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期間。因此對結婚的實質要見的理解是確定結婚效力的關鍵。此條主要目的在於解決婚前同居行爲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實踐問題。

《民法典》規定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

(一)積極要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二)消極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的旁系血親;

(3)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審判實踐中較爲常見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種同居的事實狀態,雙方並未達成結爲夫妻的合意,故此種同居關係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雙方同居一段時間後登記結婚的行爲亦不屬於補辦登記的行爲,不能將婚姻關係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間。

此種同居關係與事實婚姻的最重要的區別是,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衆認爲是夫妻關係的,而婚前同居關係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婚前同居關係不屬於法律調整範圍,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訴請解除婚前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綜合上面所說的,結婚的時候是不需要繳納任何的押金,這也是沒有任何的法律條款,如果有人違法的收取這筆用,那麼完全是可以提交相關的證據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所以,在結婚的時候就一定要到民政局進行諮詢,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