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使用權轉讓協議的生效要件

一、公租房使用權允許轉讓嗎?

公租房使用權轉讓協議的生效要件

1、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沒經產權所有人允許的情況下,不能擅自轉讓。如果徵得產權所有人或單位的許可,並且授權承租方負責任轉租,承租方可以按公租房轉讓,但是得辦理相關的手續。

2、一般情況下,私人對公租房沒有產權,承租人只有使用權,無繼承問題,只有承租人變更問題。承租人不能自動變更,需要申請變更,且變更承租人需要得到戶口在該公租房內的所有使用權人的同意。

3、公租房是國家爲居住困難的羣衆提供的一種保障性住房 ,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才能夠申請成功。公租房的產權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歸國家事業單位所有,個人在居住公租房的時候是無權賣的,承租人只有居住權,只可以轉讓租賃使用權。

二、公租房使用權轉讓協議的生效要件

公租房使用權轉讓協議其實也就是公租房使用權轉讓合同,那麼公租房使用權轉讓協議的生效要件參照合同的生效要件,即以下四點:

1、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爲能力。

民事行爲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先決條件,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只有經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纔有效。所謂締約行爲能力,是指民事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以自己的行爲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據此,年滿18週歲,或者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爲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有權訂立合同。間歇性精神病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他們不具有締約行爲能力。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和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他們不能訂立合同。但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及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訂立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法人的民事行爲能力只能限制在其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範圍內,因此,法人具有就其生產經營和業務範圍內的締約行爲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所謂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願意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爲。意思表示是構成法律行爲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實是構成有效合同的先決條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詐、脅迫或者重大錯誤下訂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屬於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爲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當然條件之一。但必須注意的是,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當事人必須遵守、不得透過協商加以改變的強行性法律規定。換言之,當事人並不必須遵守合同法中用以指導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任意性規定。強行性法律規定的標誌是一般冠以“不得”、“必須”等詞語,而任意性規範則用“可以”等詞語表示。另外,合同不違反法律,還指合同的內容,即設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必須合法。如果合同內容的部分條款有效、部分無效,那麼部分條款被確認無效不影響有效條款的效力。

4、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

“依法成立之契約,於當事人之間猶如法律”。因此,作爲確定當事人各自權利義務依據的合同內容對於判斷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後如何履行,以及發生糾紛時判斷孰對孰錯具有重大意義。合同內容確定,是指合同內容在合同成立時必須確定,或者必須處於在將來履行時可以確定的狀態。合同的內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特定事項在客觀上具有實現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內容屬於事實不能、自始不能、客觀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種情形,則合同無效。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合同,必須依照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能生效;

從小編整理的知識中我們知道公租房是共有使用權房也就是其所有權屬於國家,所以是不能買賣的,但是承租人有居住權且承租人的租賃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既然可以轉讓協議,那麼公租房使用權轉讓協議的生效要件和合同的生效要件基本一致,這些大家要記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