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成都廉租房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一、成都廉租房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2021年成都廉租房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成都廉租房的申請條件具體如下:

1、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平均水平;

2、家庭沒有房屋,或者家庭的租房低於二十平方米;

3、或者是具有市、縣人民政府辦法的低收入證明。

當然,不同的地區對於廉租房的申請條件可以有所差異。但廉租房的目的主要是爲了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相關法律依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爲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二、申請租賃廉租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覈,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佈,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覈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覈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覈,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爲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爲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覈,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透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覈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爲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爲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條 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佈。

第二十一條 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廉租房與普通的商品房相比,租賃的價格是比較低的,故此類房屋只能由經濟條件落後的公民才能租賃。且由於房屋的租賃者並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所以在獲得房屋的租賃資格之後,是不得將房屋擅自售賣給其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