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監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監理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



    家庭承包土地的確權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由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對家庭農戶承包土地的地塊、面積、空間位置等資訊及其變動情況記載於登記簿,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進一步明確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這是此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工作的重點。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確權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經營土地的地塊、面積、空間位置等資訊及其變動情況記載於登記簿,經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覈,由縣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予以確認土地承包的權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確權登記頒證需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縣級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進行嚴格審覈後,符合法律規定的,可參照家庭承包經營方式予以登記頒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