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每年都要交城鎮土地使用稅嗎?

公民的權利義務從來都不是獨立存在的,就以土地使用來說,土地使用者在擁有土地使用權後就可利用所有權內的土地進行獲益,而獲益的同時需要到稅務局繳納土地使用稅。雖說每位土地使用者都有繳納土地使用稅的義務,但是對於土地使用稅繳納的時間很多納稅人都不是很清楚。那麼納稅人每年都要交城鎮土地使用稅嗎?要想回答此問題,就得先對其稅收政策有大體瞭解。

納稅人每年都要交城鎮土地使用稅嗎?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否每年都要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因此,只有有應稅土地,土地使用稅每年都要繳納。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繳納規定

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綜上所述,並不是所有的土地使用稅按年度繳納的,只有應稅土地才需要每年按時繳納,故而對於納稅人每年都要交城鎮土地使用稅嗎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你不知道自己所有權內的土地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稅,不妨在申報稅務的時候問清楚或者直接到當地稅務機關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