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達市土地使用稅多久交一次?
安達市土地使用稅一年交一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三)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對擁有土地使用權(不論以劃撥、出讓、買賣等方式)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稅。只要符合應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都應該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爲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爲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爲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爲小城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表:
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表級別人口(人)每平方米稅額(元)
大城市50萬以上1.5~30
中等城市20萬~50萬1.2~24
小城市20萬以下0.9~18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 0.6~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稅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由於我國各地的土地都屬於共有,民事主體個人是沒有土地的所有權的,故而獲得土地土地使用權之後,需要按照一定的標準,繳納土地稅額。生活在安達市的人們,需要按照安達市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標準,每年繳納以此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