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中納稅人的界定有哪些?

從古至今,土地利用在社會管理中都佔有極爲重要的地位。人們在處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時常常會遇到無法確定納稅人的情況,那麼在隨着稅收資訊化建設的不斷髮展而不斷完善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中,對於納稅人確定有什麼明確的規定呢?

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中納稅人的界定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稅定義

所謂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就是,爲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的個人與單位,按照所佔土地的實際面積與相關稅法來來徵收的稅費。從而強化土地管理,規範城鎮土地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二、納稅人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在這裏我們對納稅人做一個更具體的解釋。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通常包括以下幾種:具有特定區域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是個人;但以下情況除外:儘管某些單位或個人擁有了土地使用權,但是不知土地所在地,此時土地的實際使用者或者代管人需要承擔稅費,即土地使用的納稅人;未能確定土地使用權或者使用權限存在糾紛的,則土地實際使用者爲納稅人;如果土地使用權雙方共有,共有方都是土地的納稅人,分別承擔稅費。另外,還包括內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外商投資企業年外國企業的在華機構、軍隊以及其他單位。

隨着社會不斷進步與發展,土地利用形式也愈發多樣,爲了更好的利用土地以及規範土地利用管理,清晰區分土地稅繳納人就顯得尤爲重要了。因此我們要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的確定有足夠重視,加大管理力度,從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出發,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作出明確界定,減少糾紛,提高土地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