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減免中的問題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稅減免中的問題規定是什麼

土地使用稅減免中的問題規定是什麼

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的企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的土地還是享受免徵土地使用稅的優惠的。按照《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88]國稅地字第015號)的有關規定,凡土地使用證中土地類別爲建設用地的(不包括住宅用地等免稅土地),應當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的有關規定,對由於政府動遷不及時等原因,政府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將土地交付給受讓者的,土地受讓人應與出讓者簽訂補充協議,重新明確交付土地的時間;也可由國土部門出具有效證明,證明該宗土地確因政府的原因改變交付土地的時間。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後,可按補充合同或政府有關部門證明的時間,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1,徵用的耕地從何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檔案爲依據確定。”

2,國土局掛牌出讓地塊,耕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批准徵用之日是指依據不同的耕地類型來確定不同的審批機關,該審批機關批准徵用的日期。

另: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地佔用稅是否應由國土局繳納?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耕地佔用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9號)第一條,耕地佔用稅納稅人應主要依據農用地轉用審批檔案認定。

農用地轉用審批檔案中標明用地人的,用地人爲納稅人;

審批檔案中未標明用地人的,應要求申請用地人舉證實際用地人,實際用地人爲納稅人;

實際用地人尚未確定的,申請用地人爲納稅人。

佔用耕地尚未經批准的,實際用地人爲納稅人。

佔用的是耕地?還是商業用地?

3,公司購買一處地下車位,請問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稅款;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稅款。

對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稅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您公司購買的地下車庫,如確屬徵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綜上所述,對於土地使用稅收的制定也是爲了保護土地的合理使用,爲了防止單位組織等對土地的浪費行爲,才制定了相應的稅收政策,同時我國對於徵收的工作也有嚴格的規定,在符合農林牧漁情況的用地是可以享受減免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