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可申請困難減免:
1.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減免金額不超過納稅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損失額);
2.因經批准關閉、重組改制等原因停產、停業一年以上(含1年)且無生產經營收入;
3.國家及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扶持發展項目,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
4.從事國家鼓勵發展產業(主營業務爲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所列鼓勵類項目),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
5.從事救助、救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和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等公益事業,以及從事自來水生產供應、公共交通、電氣熱供應、郵電通訊、園林綠化等居民生活服務事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
以上3、4、5條所述“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是指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發生經營性虧損,虧損額不低於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的10%。
享受困難減免的房產、土地爲納稅人自用的房產、土地,納稅人出租的房產、土地,不論是否收取租金,一律不予減免。
(二)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減免:
1.納稅人從事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限制類或淘汰類產業;
2.企業職工工資福利高於當地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及以上;
3.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實覈算收入、成本;
4.納稅人既往存在偷、逃、抗、騙稅行爲。
江西省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規定有如果當事人經營國家鼓勵發展的重點產業,並且繳納土地使用稅確實有困難的,那麼是可以進行申請土地使用稅減免的。如果當事人曾經有偷稅逃稅的行爲的話,那麼是不可以進行減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