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徵地土地使用稅

一、工廠徵地土地使用稅

工廠徵地土地使用稅

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爲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爲特點的行爲稅類型。土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爲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爲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稅。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稅。爲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二、土地使用稅的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稅採用分級幅度固定稅額

按照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1)大城市5角至10元;(2)中等城市4角至8元;(3)小城市3角至6元;(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爲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爲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至50萬的,爲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爲小城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

三、稅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爲0.50~10.00元;中等城市爲0.40~8.00元;小城市爲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爲0.20~4.00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四、稅收作用:

目前土地使用稅只在鎮及鎮以上城市開徵,因此其全稱爲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土地使用稅的目的是爲了保護土地資源,使企業能夠節約用地。

徵收土地使用稅的作用具體包括如下:

(1)能夠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夠調節不同地區因土地資源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

(3)爲企業和個人之間競爭創造公平的環境。

五、免徵土地使用稅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透過文章大幅度的介紹工廠徵地土地使用稅,我們可以知道工廠徵地所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是按照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乘以稅法規定的適用單位稅額而得出的應收稅額。其次,之所以徵收土地使用稅目的就是爲了保護土地資源,促使企業能夠節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