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土地證土地使用稅怎麼交?

時間:2023-12-11 17:00:50瀏覽:4560次來源:本站小編整理沒有土地證土地使用稅按照有關規定依舊是需要繳納的,按照規定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暫以納稅人據實申報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待土地面積正式測定後,再按測定的實際面積進行調整,多退少補。
沒有土地證土地使用稅怎麼交?

一、沒有土地證土地使用稅怎麼交?

沒有土地證土地使用稅依然要按照相關的規定來繳納,只是暫以納稅人據實申報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不論是否取得土地證,若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則應按稅法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由此可知,是否辦理土地證並不是應否繳納土地使用稅的必要前提,只要是用於生產經營的坐落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的用地,就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精神,在尚未取得土地證的情況下,可以先自行估計土地面積(平方米),依此面積進行申報。等取得土地證或經國家測量機構測量後,再按實際的面積進行調整。

二、關於土地稅納稅人的確認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三、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時間

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企業的稅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爲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爲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爲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覈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只要是用於生產經營的土地,都是屬於非國家減免土地的城市土地都是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的。雖然沒有土地證但是一樣是是需要繳納土地稅的。所以爲了更好的維護利益,還是需要及時辦理土地證,沒有土地證並不能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