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何時開始繳納?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何時開始繳納?

城鎮土地使用稅何時開始繳納?

城鎮土地使用稅何時開始繳納: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相關內容拓展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爲0.50~10.00元;中等城市爲0.40~8.00元;小城市爲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爲0.20~4.00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國務院於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訂、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並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爲:一是將稅額幅度提高兩倍;二是將徵稅對象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開徵土地使用稅,有利於進一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完善地方稅體系,鞏固分稅制財政體制;有利於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下面是關於北京的土地使用稅計算方法問題:

北京市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爲北京市城區、近郊區行政區域內,遠郊區的區、縣政府所在地(縣城)和建制鎮、工礦區。城區、近郊區、縣城、建制鎮裏的範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爲依據。

根據北京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北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級分爲六級,自2007年1月1日起每平方米各級土地稅標準爲:一級土地30元;二級土地24元;三級土地18元;四級土地12元;五級土地3元;六級土地1.5元。

土地使用稅計算方法:

年應納稅額=∑(各級次應稅土地面積×該級次土地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爲每年4、10月的前15日內。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算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的土地如果被使用是需要在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計算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如果該土地長期處於閒置狀態沒有進行開發和使用,不僅不能免除或者減免需要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款,還需要繳納因土地閒置而產生的土地閒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