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土地使用稅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想當然的就認爲土地使用費可以折抵土地使用稅的這部分羣體確實是存在着的,尤其是部分企業認爲自己少交或者瞞報一些土地使用稅也不可能就查得到,其實關係到一些原則和法律上的問題的話不能有這種僥倖心理的。如果不交土地使用稅,情況嚴重的在承擔的刑事責任以後還得把原來拖欠的稅費和滯納金全部都如數交上。

不交土地使用稅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不交土地使用稅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企業不交土地使用稅最嚴重會有按《稅收徵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徵管法》第四十四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六十五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的措施有凍結帳戶、扣押拍賣企業的財產等措施。

不管從哪方面來說,自己就乾脆不交土地使用稅的這種做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都是非常的嚴重的,原來不想交可能是出於某種目的,例如想要節省運營成本,但結果是造成了更多數額的罰款滯納金甚至直至坐牢,我們依法使用土地的同時向國家交土地使用稅這是一種基本的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