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徵稅時間怎麼算

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會繳納個人所得稅房產稅等一系列的稅收。稅收也是國家很大的一部分經濟的來源。因此,偷稅漏稅會受到嚴厲的打擊。土地使用稅徵稅時間怎麼進行起始時間的計算,計算的依據是什麼,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土地使用稅徵稅時間怎麼算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地方稅務部門部分稅種納稅期限和納稅限額的通知》(蘇地稅函[2006]47號)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爲: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繳納,納稅人應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

土地使用稅徵稅時間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範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稅額繳納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15號)規定,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檔案爲依據確定。  

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規定  

土地使用稅徵稅時間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確定土地使用稅納稅起止期限爲: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政府批文或簽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簽訂爲準)所佔的土地面積進行減除,直至將所有房產出售完畢。

在日常生活中,稅收的徵繳是非常重要的,會成爲信用的一部分。我們國家對失信人員活動進行了很多的限制。如果是企業可能會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讓我們蒙受不必要的損失。土地使用稅徵稅時間在很多的法律條文中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避免不必要的誤會,具體可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