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一条
因生理或精神原因无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老年人、植物人、连体人、智障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准用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