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经济适用房系附一定条件的产权,属于有限产权,对其上市交易年限作了满5年的限制,并非禁止流通;经济适用房指标系权利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法律并未禁止转让。
第二,确认合同无效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第三,在禁止上市交易期限内转让经济适用房,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物权变动结果与债权原因行为相区分,债权效力不受影响,故转让合同有效。第四,转让经济适用房或其指标,并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