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拒绝指定监护人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委会拒绝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