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的权利优先于谁的问题。如双方就生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是解决夫妻双方生育利益争议的合理途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