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仲裁特点

国际经济仲裁特点

经济仲裁是一种和平解决经济纠纷的方法,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时,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自愿将争议的事项或问题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依照专门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由其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采用仲裁的办法解决国内经济合同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在我国一般只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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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综上所述,涉外仲裁机构是没有执行权的。涉外仲裁机构在作出仲裁裁决之后,能自觉履行的就不存在执行权的归属问题了。但如果有一方不履行裁决,只能另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对一方当事人执行该裁决。